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鄧衣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衣汝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 字第2602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 年度簡字第131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係以:被告鄧衣汝因心情鬱悶,於臉書上,見有告訴人森博設計有限公司之Bl-ancConcept 【森博設計X 建築與室內設計】臉書粉絲專頁宣傳文宣,遂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網頁,以暱稱「鄧衣汝」於上開臉書粉絲專頁發表:「死愛錢」等言論。以該等不實之內容指摘告訴人公司,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森博設計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茜卉於110 年5 月30日發現上情,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所涉前揭誹謗罪嫌,業經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