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山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山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5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山青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肆萬參仟陸佰貳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山青於民國106年間透過友人而結識郭德昌,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而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106年7月間,在友人吳坤河位於高雄市之整脊診所內,向郭德昌佯稱:伊從事洗黨產工作,有管道得以市價75折之價格購入TOYOTA牌新車再出售,惟須先繳納相當新車市價之款項,完成車輛移轉登記,再由車商退還25%之車價差額,其中5%為王山青之佣金,其餘20%為郭德昌之投資報酬云云, 致郭德昌陷於錯誤,而依王山青指示,接續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新臺幣(下同)29萬9千元、38萬元(共計67萬9千元)至王山青之母鄧綠霞(由不知情之鄧綠霞提供帳戶予王山青使用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之處分確定)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五塊厝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鄧綠霞郵局帳戶)。惟王山青收取上開款項後,均未交付予車商,反花用一空,而遭車商拒絕交車,致郭德昌僅能向車商分別取回3萬元訂金,始 悉受騙(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前段)。 ㈡、復於106年11月11日,王山青相約郭德昌至高雄市○○區○○○路0 00號HONDA汽車公司,向郭德昌佯稱:有與上開TOYOTA牌購 車投資方案相同之HONDA牌購車投資方案,得以市價8折之價格購入HONDA牌新車再出售,賺取價差云云,致郭德昌陷於 錯誤,而依王山青指示,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匯 款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金額至鄧綠霞郵局帳戶。惟王山 青收取上開款項後,均未交付予車商,反花用一空,而遭車商拒絕交車,致郭德昌僅能向車商取回2萬元訂金,始悉受 騙。(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後段)。 ㈢、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摩斯漢 堡」內,向郭德昌佯稱:伊有購買百家樂程式,保證贏錢,可借錢給伊,去臺北玩更大,賺更多錢云云,並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贏錢之數字及千元鈔票照片等訊息給郭德昌,致郭德昌陷於錯誤,誤認王山青確有購得百家樂程式而可贏得高額賭金,遂同意借款給王山青,並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匯款日期,匯款如【附表三】所列之金額,至【附表三】所載帳戶,王山青則陸續交付【附表四】所示之支票給郭德昌為擔保;又於107年3月14日,王山青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程式拿到了」、「晚點可以先借幾萬元賺錢嗎?」等訊息予郭德昌,致郭德昌陷於錯誤,誤認王山青確有取得百家樂程式而可贏得賭金,遂於107年3月15日16時49分許,轉帳3萬元至鄧綠霞郵局帳戶。惟王山青事後未依約清償上開 借款,且經郭德昌提示【附表四】所示支票均未獲兌現,郭德昌始悉受騙。(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㈤)。 ㈣、於107年2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向郭德昌佯稱:倘投資販售IPHONE手機,可獲利12萬元云云,致郭德昌陷於錯誤,而於107年2月21日上午9時59分許,匯款40萬元至鄧綠霞郵局 帳戶內。惟王山青並未將該等款項用以投資手機,郭德昌始悉受騙。(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㈤、於107年3月11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麥當勞內, 向郭德昌佯稱:其缺賭金,可由郭德昌刷卡借現金,再由公司償還刷卡費用云云,致郭德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前金區大同路或六合路上某統一超商內,由鈺嘉有限公司人員持刷卡機,再由郭德昌以其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4688********5468號刷卡27萬4,899元、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5520********8909號刷卡7萬4,324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4477********3009號刷卡14萬5,400元,共49萬4,623元,郭德昌當場取得現金後,悉數交與王山青,王山青則再將其中10萬元退還郭德昌,其中6萬元訛稱為前述㈣部分之手機投資獲利,另4萬元則為其他借款之利息。嗣王山青所述公司並未清償上開信用卡費用,郭德昌始悉受騙。(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二、案經郭德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能或不宜到場,且其所在與承審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或陳述,經應受訊問之被告同意,且徵詢其他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意見,法院認為無礙於被告能與辯護人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等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者,得依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程序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4項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於111年6月30日審理期日時,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流行期間,依據司法院、行政院111年5月24日院台廳刑一字第1110015896號、院臺法字第1110176096號令,為上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而被告當時在法務部○○○○○○○○○○○○○執行,本院為免被告於提解過程 中遭遇無法控制之感染風險,及防止監所引發群聚感染之風險,認有當事人不宜到場之情況,而被告所在地有適當影音傳輸科技設備可直接訊問、陳述,經被告及檢察官同意後(見審易卷第133頁),本院依上開規定,在無礙於被告防禦 權之有效行使情況下以影音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本件審理程序。 二、被告王山青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 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 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王山青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德昌、鄧綠霞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另經證人吳坤河、施美情於偵訊時證述明確,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1日函覆客戶鄧綠霞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鄧綠霞高雄五塊厝郵局、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暨交易明細表、被告大額通貨交易資料、臺灣銀行營業部108年8月23日函覆客戶鄧綠霞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6日函復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各1份(偵2卷第5頁至第18頁)、郭德昌107年11月26日庭呈之手寫之手寫資料6紙及打字資料、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6041號起訴書、105年度偵字第13934等號起訴書、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91、597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此外,亦有下列證據可以補強: ㈠、前揭事實欄一㈠部分: 無摺存款之存款人收執聯3份在卷可查。 ㈡、前揭事實欄一㈡部分: 鉅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4日說明書暨106年11月11 日HONDA車輛訂購合約書、訂單取消紀錄單、被告與郭德昌 之LINE對話記錄、星展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各1份附卷足 稽在卷可查。 ㈢、前揭事實欄一㈢部分: 天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05年、1 06年天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孫薪傳」全國同名同姓查詢結果各 1份、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臺灣土地銀行 匯款申請書各2份、星展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5份、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警卷第63頁)、郭德昌所有之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表、被告與郭德昌之LINE對話記錄各1份、【附表四】所 示支票影本及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各5紙、杰丰實業 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崇成)、宏凱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粘信評)、柏司特有限公司(負責人賴舶升)、健山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之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各1份存卷可考。 ㈣、前揭事實欄一㈣部分: 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警卷第64頁)、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表、被告與郭德昌之LINE對話記錄各1份在卷足憑。 ㈤、前揭事實欄一㈤部分: 郭德昌之渣打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之信用卡帳單3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 總資料、被告與郭德昌107年3月11日、12日LINE對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查。 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咸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於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 ㈡、又被告於事實欄一㈠、㈢、㈤部分,各係以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 ,接續於事實欄㈠、㈢、㈤所示時間,對郭德昌為詐欺行為, 各基於單一之犯意,分別於密切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應評價為接續犯。 ㈢、被告於事實欄一㈠至㈤中,五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科刑部分: ㈠、本院審酌被告不思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以事實欄一㈠至㈤所 載之詐欺手法,向郭德昌行騙,以獲取郭德昌之金錢,其動機及行為均可議;參以被告曾有賭博、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多次詐欺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本院已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予以斟酌)。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且每次詐欺之金額各有差異,應予不同評價;兼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載之刑。 ㈡、復斟酌被告前揭5次犯行,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相近,皆 係對郭德昌行騙,但造成郭德昌之損害個別等刑罰累加因素,再參以公訴檢察官之具體求刑,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載。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事實欄一㈠至㈤部分,對郭德昌各詐得金額67萬9千元、 109萬元、1323萬元(即【附表三】1320萬元加計郭德昌於107年3月15日轉帳之3萬元,共1323萬元)、40萬元及49萬4623元,以上合計1589萬3623元。 ㈡、然郭德昌分別於事實欄一㈠取回定金3萬元,於事實欄一㈡取為 定金2萬元,事實欄一㈤取回10萬元,共15萬元非被告實際取 得之所得,應予扣除;此外,被告迄今未再返還任何金額與郭德昌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審易卷第153頁)。 ㈢、綜上,本件被告之不法所得為1574萬3623元(1589萬3623元扣除15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至檢察官起訴書雖記載被告前因偽造文書、詐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而於103年6月5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5年2月29日保 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而應論以累犯等語。然檢察官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 院自無庸就此部分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況被告此部分前科素行,已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 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甘若蘋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挺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所犯罪名及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即事實欄一㈠,詐得67萬9千元。 王山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即事實欄一㈡,詐得109萬元。 王山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3 即事實欄一㈢,詐得合計1323萬元(即【附表三】之金額加計107年3月15日匯款之3萬元)。 王山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即事實欄一㈣,詐得40萬元。 王山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5 即事實欄一㈤,詐得49萬4,623元。 王山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二】: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106年7月10日 29萬9,000元 鄧綠霞郵局帳戶 楠梓後勁郵局106年7月10日29萬9,000元、106年7月19日38萬元之無摺存款之存款人收執聯2紙(參警卷55頁) 106年7月19日 38萬元 2 106年11月14日 109萬元 鄧綠霞郵局帳戶 星展銀行106年11月14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參警卷58頁背面) 【附表三】: 編號 詐騙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備註 1 106年9月間 106年9月28日 60萬元 鄧綠霞郵局帳戶 匯款110萬元,其中60萬元係借款給被告賭百家樂,另50萬元則是以鄧綠霞名下房地設定抵押之借款(不起訴部分)。臺灣土地銀行106年9月28日匯款申請書1紙(參警卷56頁背面) 2 106年11月間 106年11月2日 70萬元 同上 星展銀行106年11月2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參警卷57頁) 3 106年11月下旬 106年11月24日 50萬元 同上 星展銀行106年11月24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參警卷58頁背面) 4 106年11月底 106年12月1日 290萬元 同上 星展銀行106年12月1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參警卷59頁) 5 106年12月6日 106年12月6日 200萬元 同上 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106年12(告訴人陳述誤載為10月)月6日1紙(參警卷56頁背面)。 6 106年12月15日 106年12月15日 150萬元 同上 星展銀行106年12月15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參警卷61頁) 7 106年12月中旬 106年12月19日 190萬元 鄧綠霞臺灣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 匯款200萬元,被告交付分紅款項10萬元予告訴人。大眾銀行106年12月19日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1紙(參警卷61頁) 8 106年12月下旬 106年12月27日 100萬元 鄧綠霞郵局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106年12月27日匯款回條聯1紙(參警卷62頁背面) 9 107年2月上旬 107年2月5日 125萬元 同上 星展銀行107年2月5日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紙(參警卷62頁背面) 10 107年2月13日 107年2月13日 85萬元 同上 107年2月13日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紙(參警卷63頁) 總計 1320萬元 【附表四】: 編號 發票人 支票號碼 到期日 受款人 面額 擔保債務 1 杰丰實業有限公司蔡崇成 CIA0000000 107年3月10日 郭德昌 138萬7,500元 告訴人106年11月14日匯款109萬元 2 柏司特有限公司賴舶升 KN0000000 107年4月6日 無 475萬元 告訴人106年12月15日、同年月19日匯款150萬元、200萬元 3 健山有限公司 王陽明 AJ0000000 107年4月10日 無 120萬元 告訴人107年2月13日、同年月21日匯款85萬元、40萬元 4 柏司特有限公司賴舶升顏志璋 NJ0000000 107年4月30日 無 500萬元 告訴人106年9月28日、106年10月16日、106年11月2日、106年11月24日匯款110萬元、150萬元、70萬元、50萬元 5 宏凱實業有限公司粘信評 NH0000000(起訴書誤載NJ0000000) 107年5月25日 郭德昌 985萬元 告訴人106年12月1日、同年月27日、107年2月5日匯款290萬元、100萬元、1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