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明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0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明雄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吳明雄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名稱、圖樣,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至本件查獲時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專用期限各如附表一專用期限欄所示),故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詎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0年11月中旬某時許起,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凱旋 跳蚤市場入口第一排右轉第二攤位,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以新臺幣(下同)500元至3000元不等之價 格,供不特定人選購。警方為蒐證之用,先購入附表編號11之仿冒GUCCI商標皮夾1件,警方復於111年1月28日16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之 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送請鑑定確認均係仿冒品,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明雄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美商史塔西公司委任之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香港商鵬衛齊服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報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授權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授權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英商布拜里公司委任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授權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瑞士商奢侈品國際(LGI)股份有限公司授 權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扣案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三、論罪科刑: ㈠按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則該次行為,自不能論以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員警購買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仿冒GUCCI商標皮夾1件時,其目的僅在蒐集不法事證,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揆諸前揭說明,買賣行為自未成交,是屬未遂階段。惟商標法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核被告吳明雄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被告於110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111年1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陸續在上址攤位陳列附表二所示侵害商 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上揭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陳列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不小之侵害,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美商史塔西公司調解成立(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111年11月29日刑事陳報㈠狀在卷可稽【詳本院卷內 】);與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瑞士商奢侈品國際(LGI)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卷附 和解書、刑事陳報狀附卷可考【詳本院卷內】)並賠償損害;至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均未與被告和解(此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函文、111 年11月29日刑事陳報㈠狀在卷可稽【詳本院卷內】);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並未明示已與被告和解之意(此觀之卷附111年11月15日之刑事陳報狀自明【本院卷尾】),兼衡 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暨其於警詢中自承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俱宣告沒收之。另被告否認有何因本案犯罪而獲取不法所得之情(見警卷第6頁),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民國) 指定使用商品 提出告訴 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111年10月31日 衣服等 是 2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衣服等 是 00000000 119年7月15日 書包、手提箱袋等 3 美商史塔西公司 00000000 112年4月15日 衣服等 是 4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00000000 119年10月15日 衣服 是 00000000 116年6月15日 衣服等 5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包包、皮夾、衣服、提袋等 否 00000000 118年1月31日 00000000 117年3月15日 00000000 112年2月15日 00000000 118年1月31日 00000000 117年2月15日 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00000000 118年3月15日 00000000 117年12月15日 00000000 117年1月15日 00000000 114年5月15日 00000000 119年2月28日 00000000 114年8月31日 00000000 114年8月15日 00000000 114年4月15日 00000000 112年11月30日 6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衣服等 否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7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衣服、購物紙袋、皮夾、香水、皮包、鐘錶等 否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00000000 117年4月30日 8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 00000000 113年10月31日 手錶、皮夾等 否 9 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1年9月15日 購物袋 否 00000000 119年8月31日 鐘錶 否 1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115年8月31日 包包、衣服、皮帶、皮夾、手錶等 否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00000000 118年4月30日 00000000 120年6月30日 00000000 120年7月31日 00000000 114年6月15日 00000000 114年8月15日 00000000 115年10月15日 11 英商布拜里公司 00000000 117年2月29日 衣服、冠帽、手錶、包包等 否 00000000 119年9月15日 00000000 111年6月15日 00000000 112年7月31日 00000000 112年6月30日 00000000 119年9月15日 00000000 112年6月30日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12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00000000 113年9月15日 包包、皮夾等 否 13 瑞士商奢侈品國際(LGI)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7年1月31日 皮帶、包包等 否 附表二(警卷第28頁及背面):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件) 1 仿冒DIOR商標衣服 10 2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38 3 仿冒HERMES商標衣服 5 4 仿冒HERMES商標皮夾 3 5 仿冒Stussy商標衣服 15 6 仿冒CK商標衣服 34 7 仿冒GUCCI商標衣服 11 8 仿冒GUCCI商標提袋 3 9 仿冒GUCCI商標包包 20 10 仿冒GUCCI商標皮帶 5 11 仿冒GUCCI商標皮夾(含員警蒐證購入1件) 14 12 仿冒GUCCI商標手錶 1 13 仿冒BURBERRY商標帽子 9 14 仿冒BURBERRY商標手錶 2 15 仿冒BURBERRY商標包包 9 16 仿冒YSL商標包包 1 17 仿冒BV商標皮帶 8 18 仿冒BV商標包包 5 19 仿冒LV商標包包 40 20 仿冒LV商標皮夾 18 21 仿冒LV商標衣服 5 22 仿冒LV商標提袋 18 23 仿冒CHANEL商標衣服 5 24 仿冒CHANEL商標提袋 6 25 仿冒CHANEL商標香水 23 26 仿冒CHANEL商標包包 5 27 仿冒CHANEL商標手錶 1 28 仿冒Montblanc商標手錶 1 29 仿冒Montblanc商標皮夾 11 30 仿冒IWC商標提袋 6 31 仿冒積家手錶(聲請意旨漏載,予以補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