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杏海藥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王耀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071號、110年度偵字第23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耀銘及杏海藥業有限公司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