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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葉文博陳俊宏翁瑄禮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杏海藥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王耀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071號、110年度偵字第23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耀銘及杏海藥業有限公司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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