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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張震

  • 被告
    蔡宗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緝字第1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宗霖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所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更正為「基於詐欺得利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 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查線上娛樂服務平台之虛擬遊戲儲值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惟此虛擬點數既具一定市場經濟價值,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則依上開說明,被告蔡宗霖以上開方式,使告訴人李正偉陷於錯誤,而將網路遊戲「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幣58萬5000點移轉予被告於包你發娛樂城所使用之遊戲角色「九分包你睡」名下,而詐得使用上開遊戲幣,顯屬財產上不法利益,是被告就此部分所為,應符合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網路遊戲之虛擬貨幣,竟以上開方式詐騙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告訴人所受損害未受填補;兼衡被告詐得財物之價值及利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程度,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所稱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詐欺取得之遊戲幣58萬5000點(價值新臺幣4,500元 )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073號被   告 蔡宗霖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宗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其並無手機遊戲「包你發娛樂城」之寶物「威力卡+」,竟 於民國110年9月27日8時3分許,在臉書社群網站以帳號暱稱「紀金英」向李正偉佯稱:欲出售手機遊戲「包你發娛樂城」之寶物「威力卡+」,並可接受該遊戲之遊戲幣作為交換 云云,致李正偉陷於錯誤,因而同意以58萬5000元遊戲幣(價值新臺幣【下同】4500元)與之交換「威力卡+」,李正 偉即於同日8時32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家中 上網登入「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平台,並依指示將上揭遊戲幣轉入蔡宗霖於該遊戲平台註冊使用之暱稱「九分包你睡」帳號內,嗣李正偉發現受騙,報警處理,查得上揭遊戲帳號係綁定蔡宗霖名下之行動門號0000000000號,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正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宗霖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正偉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提供包你發娛樂城遊戲截圖及其與「紀金英」對話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會員及登入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檢 察 官 李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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