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835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明慧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貴梅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23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69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傅貴梅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傅貴梅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對案外人黃捷不滿,即率爾以起訴書所載方式毀損告訴人蔡明仁所管領之競選旗幟,顯見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詳見偵卷第9頁)、犯罪之手段、目的、前無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所毀損財物價值(詳見偵卷第14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6233號
  被   告 傅貴梅 女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貴梅於民國111年5月14日晚間7時10分許,騎乘自行車行
    經高雄市鳳山區曹公里曹謹路中段時,見高雄市議員黃捷所
    有而由蔡明仁管領之競選旗幟1面懸掛於該處,竟心生不滿
    而基於毀損之犯意,手持鑰匙割除該旗幟上黃捷面像之雙眼
    部位及吊繩,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黃捷。
二、案經蔡明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傅貴梅於警詢時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蔡明仁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且有刑案照片4張、現場監視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5張,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傅貴梅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4  日
               檢 察 官  郭來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35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