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69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震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6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震宇於民國111 年2 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見原飼養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犬隻因其開門後跑出門外時,應注意須將該犬隻即時帶回,並戴上安全嘴套、繫上繫繩,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至此,適告訴人薛宗明在其位於仁民路00號之工作地點欲外出時,即遭該犬隻上前攻擊,因而受有被狗咬傷之右大腿感染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紀錄表、調解筆錄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