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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3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裕凱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漢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10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漢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之聲請書,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4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 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1年8月確定,是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9罪之總和有期徒刑7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3年3月)。本院復審酌附表所示之罪質相近,編號1至8部分之犯罪時間緊鄰,但與編號9部分有明顯區隔,以及形成上開內部界限時已獲考量之因素、刑度折讓程度,併參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從輕定刑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8日 110年4月18日 110年4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65號     編號1至3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7日 110年4月13日 111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66號     編號4至8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5日 110年4月9日 109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556、2249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4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4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6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6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93號   編號4至8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33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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