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順衷
上列受刑人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順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順衷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並於民國98年3 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 年1 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更一字第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