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俊志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俊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8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11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48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