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樊益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樊益淼 義務辯護人 陳韋樵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拍賣扣押物(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應予拍賣,並保管其價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樊益淼(下稱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案件審理中。該案扣押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係被告所有,迄今已未使用超過半年,恐有減 低價值之虞,且車輛年久失修更可能導致不堪使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請求准予拍賣上開扣案車輛等語 。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8624號、第27288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 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下稱本案)審理中。本案於偵查中,經警徵得被告之同意後執行搜索,並扣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等情,有法務部廉政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交付保管條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坦認,均堪認定。又上述車輛雖登記於高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高暉公司)名下,然實質上為被告所有乙節,亦據被告供明在卷,核與證人即高暉公司負責人黃琬婷之陳述一致,此節復足認定。㈡依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內容觀之,上述扣案車輛係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所駕駛之清運車輛,檢察官並以該車輛為犯罪所用之物,聲請本院宣告沒收,是該扣案車輛屬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本院審酌本案被告人數共12人,犯罪金額龐大,卷證資料繁多,須經相當時間之審理始得審結,而車輛之保管除須耗費一定之空間及金錢成本,車輛長期閒置未行運轉,更易造成引擎、機件損壞,價值亦會因時間之經過而折舊貶值,如續予扣押,有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之情形,是被告聲請本院拍賣上述扣案車輛並保管價金,應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美玲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