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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3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于心

聲明異議人
即被告
黃基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8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及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案件之審理,以被告生存在世為前提,倘其人已死亡,即同時喪失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其為訴訟主體之地位,已然不復存在,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為受判決之利益聲請再審),自無再為實體裁判之必要。

三、本件聲明異議人即被告黃基榮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後,業於111年4月6日死亡一節,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及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1年6月22日函在卷可參(聲字卷第49頁、第61頁、第63頁)。本件受裁定之主體已失其存在,而無再為實體裁判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3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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