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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洪碩垣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宋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俊雄因竊盜罪,共十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宋俊雄因竊盜罪,共十七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詳卷附111年1月14日筆錄),及受刑人之素行、學經歷、經濟、家庭、健康(涉隱私,詳原判決、前科表、111年1月14日筆錄),各次犯行之手段及所生損害等犯罪情節,是否和解賠償、查獲經過及是否坦承犯行等犯後態度(詳原判決)。暨比對所犯各罪之法定刑,原判決就各罪量刑多已從輕,部分判決就數罪定刑時亦已酌減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 罪  名 宣   告   刑 備                        註 1 高雄地院 110年簡字61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五月  2 高雄地院 110年簡字386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左揭判決,就2、3所示之罪, 3 高雄地院 110年簡字386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 4 高雄地院 110年簡字591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5 高雄地院 110年簡字8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6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五月 左揭判決,就6至16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7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8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9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 高雄地院 110年審易字827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說明: ㈠、上開1至所示各罪,原確定判決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㈡、本院110年審易字827號判決,就另三件竊盜罪所處拘役,另經本院111年聲字76號裁定      ,與其他判決所處拘役合併定執行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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