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俊雄因竊盜罪,共十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宋俊雄因竊盜罪,共十七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詳卷附111年1月14日筆錄),及受刑人之素行、學經歷、經濟、家庭、健康(涉隱私,詳原判決、前科表、111年1月14日筆錄),各次犯行之手段及所生損害等犯罪情節,是否和解賠償、查獲經過及是否坦承犯行等犯後態度(詳原判決)。暨比對所犯各罪之法定刑,原判決就各罪量刑多已從輕,部分判決就數罪定刑時亦已酌減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法院 確定判決案號 罪 名 宣 告 刑 備 註 1 高雄地院 110年簡字61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五月 2 高雄地院 110年簡字386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左揭判決,就2、3所示之罪, 3 高雄地院 110年簡字386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 4 高雄地院 110年簡字591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5 高雄地院 110年簡字8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6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五月 左揭判決,就6至16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7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8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9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高雄地院 110年易字62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三月 高雄地院 110年審易字827號 竊盜罪 有期徒刑四月 說明: ㈠、上開1至所示各罪,原確定判決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㈡、本院110年審易字827號判決,就另三件竊盜罪所處拘役,另經本院111年聲字76號裁定 ,與其他判決所處拘役合併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