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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號

111年度訴字第35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吳佳頴王冠霖徐莉喬

112年度訴字第31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神發
選任辯護人
何珩禎律師
被告
吳慶生
被告
馮瀅存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被告
楊思𤧟
被告
莊繕華
被告
劉淑惠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雨萱律師
被告
楊智雯
被告
劉純彰
被告
宋敏華
被告
葉峯瑞
被告
周聖華
被告
蕭喜雲
被告
劉呂華香
被告
彭文俊
被告
蔡美芳
被告
張明聖
被告
蒲寶全
被告
方唯縢(原名方巧如)
被告
蘇月理
被告
鄞士傑
被告
鍾雅勝
被告
王文欽
被告
郭春發
被告
蔣宗憲
被告
葉峻瑜
被告
涂詠涵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欣怡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啓源律師
被告
李碧真
被告
葉泰東
被告
黃文龍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以涵律師
被告
張裕發
被告
梁美琪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施泳丞
被告
余承憲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偉哲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江豪秦

郭美珠

趙家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徐莉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原判決附件附表一編號7-1「調解、和解、自行返還內容或未成立調解原因」欄原記載「經移付調解,全球人壽、宋敏華未到而未成立。」等內容係誤載。 左列誤載內容應更正為:「經移付調解,宋敏華未到而未成立。」。 原判決附件附表一編號7-14「調解、和解、自行返還內容或未成立調解原因」欄原記載「經移付調解,全球人壽、宋敏華未到而未成立。」等內容係誤載。 左列誤載內容應更正為:「經移付調解,宋敏華未到而未成立。」。 原判決附件附表一編號8-4「調解、和解、自行返還內容或未成立調解原因」欄原記載「經移付調解,全球人壽未到而未成立。」等內容係誤載。 左列誤載內容應更正為:「經移付調解未成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1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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