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蔡妙蓮、許憶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妙蓮 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許憶珊 陳文薇 劉永龍 徐意文 柯聖義 莊惠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6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許憶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莊惠婷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達公司)、許憶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莊惠婷(下合稱被告7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7人均自白犯罪(被告揚達公司部分,見:訴卷第256、265頁;被告許憶珊部分,見:訴卷第164頁;被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部分,見:訴卷第117頁;被 告莊惠婷部分,見:訴卷第136至137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