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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吳書嫺陳永盛林軒鋒
  • 法定代理人
    蔡妙蓮

  • 被告
    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憶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莊惠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妙蓮 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許憶珊 陳文薇 劉永龍 徐意文 柯聖義 莊惠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6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許憶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莊惠婷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達公司)、許憶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莊惠婷(下合稱被告7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7人均自白犯罪(被告揚達公司部分,見:訴卷第256、265頁;被告許憶珊部分,見:訴卷第164頁;被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部分,見:訴卷第117頁;被 告莊惠婷部分,見:訴卷第136至137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偲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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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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