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妙蓮
- 選任辯護人
- 柯尊仁律師
- 被告
- 許憶珊
- 被告
- 陳文薇
- 被告
- 劉永龍
- 被告
- 徐意文
- 被告
- 柯聖義
- 被告
- 莊惠婷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6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許憶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莊惠婷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揚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達公司)、許憶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莊惠婷(下合稱被告7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7人均自白犯罪(被告揚達公司部分,見:訴卷第256、265頁;被告許憶珊部分,見:訴卷第164頁;被告陳文薇、劉永龍、徐意文、柯聖義部分,見:訴卷第117頁;被告莊惠婷部分,見:訴卷第136至137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