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信運環保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信運環保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 告 兼代表 人 邱煒傑 陳奕妏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被 告 莊竣翔 莊嘉瑋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被 告 銘量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 告 兼代表 人 郭素綾 住○○市○○區○○○街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 告 商原將 劉睿承 郭任富 蔡旻宏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 告 昕奕達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被 告 兼代表 人 張聖湧 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魏韻儒律師 王瀚誼律師 被 告 江宏偉 吳明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21686號、109年度偵字第21689號、110年度偵字第8740號、110年度偵字第8741號、110年度偵字第8742號、110年度偵 字第8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信運環保有限公司、邱煒傑、莊竣翔、莊嘉瑋、陳奕妏、銘量股份有限公司、郭素綾、商原將、劉睿承、郭任富、蔡旻宏、昕奕達企業有限公司、張聖湧、江宏偉、吳明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上開被告及渠等之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文萱媖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芳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