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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1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蔣文萱媖林怡姿吳俞玲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信運環保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邱煒傑
兼代表人
陳奕妏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律師
被告
莊竣翔
被告
莊嘉瑋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曜隸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魏韻儒律師
被告
銘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郭素綾
被告
商原將
被告
劉睿承
被告
郭任富
被告
蔡旻宏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馬思評律師
被告
昕奕達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張聖湧
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曜隸律師
選任辯護人
魏韻儒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
被告
江宏偉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吳明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686號、109年度偵字第21689號、110年度偵字第8740號、110年度偵字第8741號、110年度偵字第8742號、110年度偵字第8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信運環保有限公司、邱煒傑、莊竣翔、莊嘉瑋、陳奕妏、銘量股份有限公司、郭素綾、商原將、劉睿承、郭任富、蔡旻宏、昕奕達企業有限公司、張聖湧、江宏偉、吳明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上開被告及渠等之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文萱媖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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