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謝輔宸、洪耀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法定代理人 謝輔宸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洪耀卿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張凱敦 被 告 寶淶發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新 被 告 王怡幸 黃海騰 陳政男 羅輝國 宏大清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嘉蓁 被 告 吳國忠 樊益淼 李祥賓 吉洸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松達 被 告 倪義能 李崇愷 邱建郎 蔡宏溢 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雀 被 告 黃文龍即信岱企業行 陳建智 高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琬婷 被 告 日月泰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香蓁 被 告 王士豪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沈怡均律師 被 告 劉士豪即豪運企業社 宏輝環保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發志 被 告 簡進宏 輝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俊宥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