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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吳佳頴林于心徐莉喬
  • 法定代理人
    謝輔宸、陳建新、黃嘉蓁、李松達、莊嘉雀、黃琬婷、陳香蓁

  • 原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法人
  • 被告
    洪耀卿張凱敦寶淶發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王怡幸黃海騰陳政男羅輝國宏大清運有限公司法人吳國忠樊益淼李祥賓吉洸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倪義能李崇愷邱建郎蔡宏溢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文龍即信岱企業行陳建智高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日月泰有限公司法人王士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法定代理人 謝輔宸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洪耀卿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張凱敦 被 告 寶淶發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新 被 告 王怡幸 黃海騰 陳政男 羅輝國 宏大清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嘉蓁 被 告 吳國忠 樊益淼 李祥賓 吉洸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松達 被 告 倪義能 李崇愷 邱建郎 蔡宏溢 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雀 被 告 黃文龍即信岱企業行 陳建智 高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琬婷 被 告 日月泰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香蓁 被 告 王士豪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沈怡均律師 被 告 劉士豪即豪運企業社 宏輝環保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發志 被 告 簡進宏 輝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俊宥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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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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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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