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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0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英奇黃傳堯何一宏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思嵐
選任辯護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508、509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7390號、111年度偵字第6449、31890、31891、31892、112年度偵字第6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何一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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