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82號
- 原告
- 大千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寶島新聲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賴靜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聶瑞瑩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肇成律師
- 被告
- 楊文禮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大千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寶島新聲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楊文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犯行,就其中被訴公然侮辱及誹謗原告2人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認定原告2人所提告訴不合法並不另為不受理諭知在案,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2人之訴,且原告2人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