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幼琪實業有限公司、鄭以晨、王伯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原 告 幼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以晨 訴訟代理人 張桐嘉律師 被 告 王伯瑜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王伯瑜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伯瑜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至同案被告伍珮潼部分,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另由本院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