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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賴建旭蔡培彥黃則瑜

原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被告
吳興家

柯秀美

張金鋼

洪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興家、柯秀美、張金鋼、洪欣等人被訴共同詐騙原告以領取商業保險理賠金,因而涉犯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訴訟費用,無庸審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黃則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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