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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詹尚晃施君蓉王雪君
  • 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吳宗憲、洪震儒

  • 原告
    黃琡惠
  • 被告
    王永豪符仕育張素綿劉玉仁王語潔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法人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瀧陞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47號 原 告 黃琡惠 被 告 王永豪 符仕育 張素綿 劉玉仁 王語潔 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00樓之0、 0、0 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 被 告 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被 告 瀧陞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金鼎環球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震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對被告王永豪、張金源、符仕育、張素綿、劉玉仁、王語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原告主張被告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瀧陞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金鼎環球投資有限公司)就其所受損害應負侵權責任,故被告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金陽環球投資有限公司、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瀧陞國際有限公司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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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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