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翁朝棟、黃耀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35號 原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棟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敏慧律師 被 告 黃耀進 吳慈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曾怡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