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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川傑蔡培彥陳芷萱

原告
興鮮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賢
被告
鑫汶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立侖
被告
蔡春文

蔡宗瑋之繼承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2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立侖、蔡春文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22號判決無罪;被告蔡宗瑋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22號判決不受理,是依前揭規定,本案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陳芷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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