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原 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被 告 姜世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案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為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