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郭淑珍、簡彰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52號 原 告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被 告 簡彰儒 王烽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