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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244號

聲請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傳堯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晟賢

義務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1691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晟賢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晟賢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而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原因已消滅,並已於112年11月9日另案送執行,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訊問被告後,於112年9月12日裁定羈押。嗣因聲請人以被告另案經判決確定並已於112年11月9日先行送監執行為由,認原羈押原因消滅,而聲請撤銷羈押等情,有撤銷羈押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傳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4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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