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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詹尚晃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書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書含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9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2份(見他字卷第40至41頁、第48至49頁、第57至60頁、第233至235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吊繩 3件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布丁狗商標圖樣之吊繩 3件 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樂蒂商標圖樣之吊繩 5件 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耳狗商標圖樣之吊繩 5件 5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口罩 1421件 6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布丁狗商標圖樣之口罩 49件 7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樂蒂商標圖樣之口罩 198件 8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大耳狗商標圖樣之口罩 4件 9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雙子星商標圖樣之口罩 88件 10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多拉A夢商標圖樣之掛鍊 1件(員警蒐證購得) 11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圖樣之卡套 5件(含員警蒐證購得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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