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李承曄

  • 當事人
    張詠翰楊國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張詠翰 被 告 楊國福 張吉清即錦昇企業社 協順興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薛清正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64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2年度交簡緝字第1號、100年度交簡字第242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原案號:10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4號、112年 度交簡附民緝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楊國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以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64號(原案號:112年度交簡緝字第1號、100年度交簡字第2421號 )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徵之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瑋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