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94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民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80號、112年度偵字第19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民贈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蔡民贈與告訴人吳孟庭於112年1月20日10時55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之祥鈺樓餐廳餐廳1樓、騎樓等處,因債務糾紛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址騎樓之公共場所,以「幹你娘破病」(台語)辱罵告訴人,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感情。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暨刑事陳述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被訴強制、恐嚇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