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04號
- 被告
- 陳裕文
具 保 人 林慧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604號、112年度偵字第13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慧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裕文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嗣經本院命被告具保新臺幣8萬元,經具保人林慧芬為其擔保並繳納保證金一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民國112年8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拘提無著。且查被告已於112年2月22日出境,迄今尚未入境;而本院業已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並未督同被告到庭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