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5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瑞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236號),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瑞蘭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9日宣判。茲因檢察官於宣判前即113年3月19日,就被告所另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252號),為被告程序權益之考量,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5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