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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蕙芳李宜穎黃政忠

原告
黃志傑
被告
何國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7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民國112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6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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