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44號
- 原告
- 邵恒山
- 被告
- 鍾文星
- 訴訟代理人
- 舒瑞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嘉珊律師
- 被告
-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英正
- 訴訟代理人
- 許嘉珊律師
- 被告
-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貞茂
- 訴訟代理人
- 方金寶律師
黃欣欣律師
吳文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