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李宜穎
- 當事人葉景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景華 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20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景華被訴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部分無罪。被訴以重製之方法侵害普雷威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景華係網路商店「FUNP遊戲輔助」(http://funpautorobot.tw)及「FUNP輔助外掛助手」(http://funpcard.cashier.ecpay.com.tw)實際負責人,其 明知手機遊戲「三國群英傳M」及手機遊戲「洛汗M」分別為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峻公司)及普雷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雷威公司)發行之手機遊戲,且手機遊戲「三國群英傳M」中之字型繪畫「三國群英傳M」、手機遊戲「洛汗M」中之字型繪畫「ROHAN M」分別為宇峻公司、普雷威公司享有著作權財產權之美術著作,竟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起,在 不詳處所,架設「FUNP遊戲輔助」及「FUNP輔助外掛助手」網站,在購物平台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tw8603_65633」,提供自行撰寫之手機遊戲「三國群英傳M」、手機遊戲「洛 汗M」之外掛程式「三國群英傳M輔助」、「FUNP洛汗M輔助 」供遊戲玩家下載,依使用期間為一個月、三個月或半年,分別向玩家收取新臺幣(下同)300元至6,600元不等之費用(販售外掛程式金額合計469萬3,650元),玩家下載安裝上開外掛程式後,於該外掛程式執行時會出現字型繪畫「三國群英傳M」、字型繪畫「ROHAN M」,藉此擅自設計該外掛程式執行時電腦畫面會出現上開字型繪畫之美術著作,連續多次致使不知情之遊戲玩家於執行該外掛程式時,均以暫存檔方式有形重製上開「三國群英傳M」、「ROHAN M」字樣之圖檔於磁碟,並顯現於電腦畫面,可以使人類之感官直接感受,並侵害宇峻公司及普雷威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無罪部分(即宇峻公司部分) ㈠宇峻公司之告訴合法 ⒈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定有明文。辯護人雖主張:宇峻公司已將「三國群英傳M 」之美術著作專屬授權予新幹線公司,即宇峻公司已非告訴權人,自無從以自身名義提起告訴,且宇峻公司於109年4月8日提起告訴時並未談及被告之ICON圖示侵害美術著作,應 認為告訴已經逾云云(智易卷一第137至157頁)。 ⒉然查,宇峻公司並未將著作權專屬授權給新幹線公司,即宇峻公司仍為得自行提出告訴之告訴權人: ⑴觀宇峻公司與新幹線公司於108年2月15日所簽訂之授權合約書(見調一卷第75至85頁),依該合約書「八、合約期間」之「1.本合約自雙方簽約日起生效,授權地區續約有效期間為: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止」約定(見調一卷第81頁),宇峻公司於109年4月9日提出告訴時(見調一卷第59至61頁 ),仍在該合約書之有效期間,自應以該合約書判斷宇峻公司、新幹線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合先敘明。 ⑵又該合約書「七、配合事項」之「4.如雙方知悉第三方有抄襲、盜版或其他侵害丙軟體【註:一切與「三國群英傳ON-LINE」相關之產品與服務,詳見該合約書「二、1.」】之智 慧財產權,或在乙方【註:新幹線公司】之被授權銷售區域之市面發現有非乙方的丙軟體之產品銷售,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對方,甲方【註:宇峻公司】全權授權乙方對該第三方為法律或非訟方式請求損害賠償。乙方於處理第三方之侵權行為時,應主動並定期向甲方報告進度,甲方需全力配合乙方並提供必要文件。雙方應採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究盜版商與非法引進商的責任,以維護雙方共同的權利」約定(見調一卷第80頁)。辯護人雖據以主張宇峻公司已經就三國群英傳M之美術著作專屬授權予新幹線公司,惟依著作權法第37條 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 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所指「專屬授權」乃獨占之許諾,於授權利用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移轉予被授權人,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不得再授權第三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又按,獨家授權並非專屬授權,僅係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他人後,同時負有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之義務,並未排除著作財產權人自行行使權利,核與專屬授權係指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範圍內不僅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其亦不得自行行使權利有別(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 ⑷依該合約書「二、授權軟體及產品」約定略以:宇峻公司獨家授權新幹線公司為一切與「三國群英傳ON-LINE」相關之 產品與服務,於授權地區(包括我國、香港、澳門地區)進行獨家銷售代理、遊戲營運管理等服務(詳見調一卷第76至77頁);復遍觀該合約書,均係規範雙方關於「獨家授權」之權利義務,並未提及「著作授權」等內容,自難認有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之「專屬授權」約定。至上開該合約書「 七、4.」之內容,僅係宇峻公司就第三人所為之民事侵權行為,授權新幹線公司可對第三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顯與著作權法之專屬授權不同。是辯護人所辯,顯違該合約書之文義及當事人間之真義,不足採信。 ⑸又宇峻公司於109年3月5日自行蒐證,於109年4月8日蒐證所得公證後,於109年4月9日委由告訴代理人葉曉慧提出告訴 指稱FUNP外掛程式涉嫌侵害宇峻公司就「三國群英傳M」之 著作權,業已表明宇峻公司就被告設計之FUNP輔助程式涉嫌侵害「三國群英傳M」著作權等情提出告訴之旨,此經宇峻 公司告訴代理人葉曉慧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調卷一第59至61頁),未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認宇峻公司已合法提起本 件告訴。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宇峻公司人員葉曉慧、許吉良之證述,「三國群英傳M輔助」外 掛程式產生之ICON與正版「三國群英傳M」安裝桌面比較圖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5月24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524022S號函暨附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09757號函 暨附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1日儲字第1100135127號函暨附件、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販售外掛程式金額統計表、宇峻公司提出之與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幹線公司)授權合約書、購買資料、公證書暨擷取列印資料、普雷威公司提出之網路擷取列印資料、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6月9日綠管外字第110060902號函暨附件等為主要論據。 ㈣訊據被告固坦承「三國群英傳M輔助」之ICON圖示,係其未經 宇峻公司之同意,擅自從網路上下載該公司製作之圖片,再加上「FUNP」橫幅字體以製作等節(調一卷第12、33頁),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外掛程式執行時,彈出之對話框上雖出現「三國群英傳M」之ICON圖示,但 該部分並非我寫入外掛程式的,而是系統自行產生的等語(智易卷一第169、170頁)。辯護人則以:實際執行FUNP輔助程式時,並未出現「三國群英傳M」之美術著作等語為被告 辯護。經查: ⒈被告係「FUNP遊戲輔助」及「FUNP輔助外掛助手」實際負責人;被告知悉「三國群英傳M」為宇峻公司發行之手機遊戲 ;「三國群英傳M」手機遊戲中之「三國群英傳M」字型繪畫為宇峻公司享有著作權財產權之美術著作;被告於108年10 月31日起,在不詳處所,架設「FUNP遊戲輔助」及「FUNP輔助外掛助手」網站,在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tw8603_65633」,提供自行撰寫之「三國群英傳M輔助」供遊戲玩家下載 ,依使用期間為一個月、三個月或半年,分別向玩家收取300元至6,600元不等之費用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調一卷第5至8頁、智易一卷第302至303頁),並有公證書暨所附資料(見調一卷第95至133頁)、「FUNP三國群英傳m自動化輔助外掛助手」臉書頁面擷圖(調卷一第17至26頁)、外掛程式顯示ICON與正版「三國群英傳M」顯示ICON比較擷圖( 調卷一第27頁)、FUNP外掛程式介紹內容擷圖(調卷一第29至30頁)、FUNP外掛程式介紹YOUTUBE影片頻道擷圖(調卷 一第155頁)、「FUNP輔助外掛助手」網站販售外掛程式頁 面擷圖(調卷一第161、209頁)、FUNP網站葉景華販售外掛程式金額統計表(調卷一第37頁)、宇峻公司透過FUNP網站購買資料(調卷一第87至92頁)、蝦皮電商110年5月24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524022S號函檢送「帳號:tw8603_65633」 基本資料、訂單交易明細資料(調卷一第235至266頁)、綠界科技公司110年6月9日綠管外字第110060902號函檢送「FUNP輔助外掛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調卷一第267至調卷二 第333頁】、「三國群英傳M輔助」單開及多開銷售明細(偵卷第419至487、489至505頁)等附卷可參,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然查,證人即遊戲玩家張凱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玩「三國群英傳M」這款遊戲, 也有搭配FUNP輔助程式,一開始我先到FUNP這個官方去下載檔案到我的電腦,再把這個檔案拉到電腦中我在玩「三國群英傳M 」的模擬器,在模擬器內把輔助程式打開,去勾選我要的功能,例如說我勾選「斷線時自動上線」,第二個就是「回到練功點」,練功點當然就是我們可以設定說我要在我上線之後回到哪張地圖去執行練功,之後按啟用,就可以使用。我將輔助程式拉進模擬器安裝好,還沒開啟的時候,ICON圖示會顯示「三國群英傳M」 ,下面就是FUNP,如調卷一第161的圖,但輔助程式執行的 過程,都不會出現「三國群英傳M」的美術圖片。在電腦上 如果要執行FUNP輔助程式,一定要拉到模擬器才能用,我當初用雷電模擬器,把輔助程式拉進模擬器之後,還需要再點擊程式才會執行,但在點擊執行FUNP輔助程式以後,不會出現「三國群英傳M-FUNP」的美術圖,在執行的時候,一開始一定會跳出視窗問是不是永遠選擇,但我印象中沒有出現圖片等語(智易卷二第179至205頁);證人即遊戲玩家劉東宇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我有玩「三國群英M」約2個月,也有使用FUNP輔助程式,我一開始使用FUNP輔助程式時,ICON圖示是水滴的圖案,後來FUNP群組內有其他人向作者反應這個東西有其他家在做,叫作者變更圖示讓大家比較好區辨是FUNP輔助程式。我都用電腦下載模擬器在玩這些遊戲,將FUNP程式拉進去模擬器桌面,安裝好是如審智易卷第109頁的樣 子,執行輔助程式過程中沒有出現「三國群英傳M」的美術 圖,把輔助程式拉進模擬器會跳出授權詢問視窗,好像沒有看到「三國群英傳M」美術圖等語(智易卷二第206至230頁 )。是以,依證人張凱盛、劉東宇之證述內容,於遊戲中執行FUNP程式時,均不會出現「三國群英傳M」之美術著作。 ⒊再經本院勘驗被告設計之FUNP程式在安裝及運作之情形,勘驗結果如下: ⑴被告112年7月31日書狀所附之附件三光碟中之檔名「被證1: 三國群英傳m輔助程式運行畫面」之影片內容為被告之輔助 程式的執行畫面,先跳出「移動小精靈」之畫面,且下方出現「已授予" 三群M 輔助" 超級用戶權限」(同審智易卷第109 頁),接著為相關遊戲設之畫面(同審智易卷第109 至112 頁),未於影片中見到本案「三國群英傳M 」美術著作。影片均僅止於被告之輔助程式進行設定之畫面,而未開始進入遊戲之畫面,有本院113年3月15日勘驗筆錄可參(智易卷一第171頁)。 ⑵告訴人宇峻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之告證一光碟內之檔案「告證一-系爭影片(一)」、「告證一-系爭影片(二)」之勘驗結果則顯示: ①告證一-系爭影片(一)之影片為被告教學如何使用其輔助程式 。第一步是到「LDPLAYER」之官網下載「雷電模擬器」,再於其中新增模擬器後,在遊戲官網或PLAY商店下載遊戲主程式安裝,再拖曳到模擬器中開啟。下載完被告之輔助程式而點擊該應用程式開啟後,會跳出3個「要允許『三國群英傳M輔助0301』從事撥打電話、存取裝置內的照片檔案、傳送及查看訊息」之對話框,此等對話框上並沒有被告輔助程式之ICON圖示,點擊完此3個允許設定,嗣即會先出現「移動小 精靈」的畫面,然後出現附圖一畫面中有「三國群英傳M」 及「FUNP」組合在一起之icon圖示,且上方出現「超級使用者要求」、「『三國群英傳M輔助0301』正在要求超級使用者 存取權」、「警告:如果您不知道這是什麼,您應該○○此要 求」;其餘操作輔助程式之設定時,均未出現本案「三國群英傳M」美術著作,此有本院113年3月15日、113年5月10日 勘驗筆錄及附圖可參(智易卷一第171至172、177、299頁)。 ②告證一-系爭影片(二)之影片為被告教學如何使用其輔助程式 。下載完被告之輔助程式而點擊該應用程式開啟後,一樣要再點擊相關「允許」設定,後來跳出一個「您的設備需要手動開啟懸浮窗」之對話框,被告提醒此設定要點擊「立即開啟」,嗣即出現如附圖2 之畫面,該畫面中有「三國群英傳M 」及「FUNP」組合在一起之icon圖示,至於對話框內容看不清楚為何文字,但被告口頭表示要立即開啟、開啟允許覆蓋其他程式,被告游標並將對話框右上角灰點點擊為綠點而開啟;其餘操作輔助程式之設定時,均未出現「三國群英傳M 」美術著作,被告於檔案時間00:02:28時,設定完其輔助程式後點擊正版遊戲程式開啟,被告的輔助程式會變成一個灰色的懸浮窗(看起來像外星生物的圖案),有本院113 年3月15日勘驗筆錄可參(智易卷一第172至173、177頁)。⑶再經本院勘驗模擬器之網址https://www.ldplayer.tw/blog/ 2805.html之網站說明:內文大標題為「如何開啟模擬器的 超級使用者權限」;小標題為「雷電模擬器的超級使用者權限如何獲取的具體操作」。內文敘及:「在部分應用程式在初次開啟時,或需要提取應用程式安裝檔時,需要使用模擬器的超級用戶權限。本文將詳細展示如何開啟模擬器的超級使用者權限」、「STEP 1:開啟模擬器設定--其它設定裡面的ROOT權限並重啟模擬器」。有本院113年5月10日勘驗筆錄及網頁列印資料可憑(智易卷一第273至284、301頁),而 所謂Root是Android系統的一個術語,它使得使用者可以取 得Android作業系統的超級使用者權限。Root能夠幫助使用 者越過手機製造商的限制,得以解除安裝本身預裝的程式,或執行需要系統權限的動作。Android系統的Root與蘋果iOS系統的越獄類似,有「Root(Android)」之維基百科影印資 料可參(智易卷一第285頁)。 ⑷綜上勘驗結果及說明,足認於使用者單獨執行FUNP之程式功能時,並不會出現含有「三國群英傳M」之圖示,而在模擬 器內執行時雖跳出含有「三國群英傳M」圖示之對話視窗, 然此為模擬器系統設計「超級使用者權限」所致,並非被告所為。 ㈤綜上所述,依卷內證據尚無從認為被告設計之FUNP程式執行時會出現「三國群英傳M」之美術著作,亦無證據足認於模 擬器系統跳出含有「三國群英傳M」之視窗為被告所為,是 以公訴意旨所舉之各項證據,均無法使本院達到被告有該當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罪之確信心證,是依照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不受理部分(即普雷威公司部分) ㈠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條件,乃訴訟合法成立,可得為實體判決之要件,亦為自訴或公訴有效存續之適法條件。法院對於提起自訴或公訴之案件,應先為形式上之審理,經形式上審理後,倘認欠缺訴訟條件,即應為形式上之判決,毋庸再為實體上之審理。再對於告訴乃論之罪,若未經告訴、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而所謂未經告訴,包括不得告訴及未經合法告訴之情形在內。 ㈡經查: ⒈從普雷威世界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雷威世界公司)與N X3Games股份有限公司(下稱NX3Games公司)間之洛汗知識 財產權使用與服務契約書(見審智易卷第243至249頁),第1條、第2條②之內容分別為:「『乙方』【註:NX3Games公司 】非獨佔性地使用『甲方』【註:普雷威世界公司】持有之線 上遊戲『洛汗』的知識財產權開發『本遊戲』,並取得在『服務 地區』中為開發之『本遊戲』提供服務的權限」、「『本遊戲』 係指『乙方』以線上遊戲『洛汗』為基礎開發的(修改、變形、 更新的結果)手機版遊戲(以iOS、安卓等行動系統驅動的 遊戲),包括與『本遊戲』有關的電腦程式、遊戲系統、故事 、LOGO及標誌」以觀,可知手機遊戲「洛汗M」為NX3Games 公司所開發。 ⒉關於手機遊戲「洛汗M」之著作權,從上開契約第12條之內容提及:「本遊戲」為普雷威世界公司持有之「原著作物」的衍生商品【註:「原著作物」依上開契約第2條②之約定,係指普雷威世界公司開發與持有的線上遊戲「洛汗」,以及普雷威世界公司為開發「本遊戲」而提供的所有資料】,普雷威世界公司擁有「本遊戲」其他的知識財產權,但是NX3Games公司透過「本遊戲」開發、生成、製作、修改、變更、編輯的「資源」(包括「洛汗」的固有企劃、圖像、設計等以外的「本遊戲」「源代碼」、「技術資訊」與其他技術層面事項),以及「程式碼」的各種權利,均屬於NX3Games公司所有;在本契約期間內,NX3Games公司擁有「原著作物」與「本遊戲」之知識財產權的使用權利;NX3Games公司在進行與「本遊戲」有關的服務和宣傳活動時,應表明普雷威世界公司為「本遊戲」和「商標」之知識財產權的持有者等語,可知普雷威世界公司與NX3Games公司約定手機遊戲「洛汗M」之智慧財產權為普雷威世界公司所有,即手機遊戲「洛汗M」之著作權為普雷威世界公司所有,然NX3Games公司透過「本遊戲」開發、生成、製作、修改、變更、編輯的「資源」(包括「洛汗」的固有企劃、圖像、設計等以外的「本遊戲」「源代碼」、「技術資訊」與其他技術層面事項),以及「程式碼」的各種權利,均屬於NX3Games公司所有。又普雷威世界公司是韓國公司,是臺灣之普雷威公司的韓國母公司,此經普雷威公司之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智易卷二第251頁) ⒊再參照卷附洛汗M專屬授權暨經銷合約(審智易卷第253至257頁),授權人NX3Games公司雖與被授權人普雷威公司簽訂合約,依照該經銷合約第2條提及:授權人茲此授予被授權人,且被授權人茲此接受授權人授予得依據本合約之條款與條件,在授權區域内轉讓、終止、撤銷的專屬權利,以便:(a)維持和營運在地化遊戲之服務,並讓使用者透過服務使用在地化遊戲,以及(b)針對與在地化遊戲之服務目的有關及為該目的,而複製和行銷、散布、發布、傳輸、翻譯、公開展示及公開執行在地化遊戲(包括内容),包括但不限於呈現、行銷與推廣在地化遊戲。(c)被授權人同意,將不會為非以在地化遊戲或非以履行其於本合約下之義務的目的,而使用授權材料。且同條第3點亦約定:被授權人承認和同意,除本合約明確規定之權利外,其未擁有與遊戲及授權材料有關之任何種類的權利或請求權,且被授權人不可撤銷地放棄和釋出遊戲與授權人開發及提供的授權材料之所有權(包括但不限於營業秘密及著作所有權)有關的任何請求權。授權人茲此保證和聲明,授權人有權依據本合約之條款與條件,將遊戲授權予被授權人。除本第二條明確規定者外,授權人未授與任何其他權利,且授權人保有本第二條未明確授與的所有權利及授權。於該經銷合約第8條復約定:(第1點)於遊戲中。被授權人茲此承認和同意,本質上遊戲係屬於授權人的財產,以及其所有智慧財產權均應專屬於授權人(即NX3Games公司)與由其永久擁有,且所有使用之利益均應屬於授權人。(第2點)於遊戲資料庫中。被授權人茲此承認和同意,營運時產生與儲存之遊戲資料庫及相關文件的内容為授權人單獨和專屬之財產,且授權人得根據適用法律主張其授與或可得的所有智慧財產權(若有)。(第3點)於授權技術中。被授權人茲此承認和同意,任何及所有與授權技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均應專屬於授權人與由其永久擁有,且所有使用之利益均應屬於授權人。是以,依照此經銷合約之約定,授權人NX3Games公司並未將著作權授予被授權人普雷威公司,甚至約定被授權人普雷威公司必須放棄或釋出與著作所有權有關之請求權。 ⒋綜上,「洛汗M」之著作權為普雷威世界公司所有,並非普雷 威公司所有,而透過「洛汗M」開發、生成、製作、修改、 變更、編輯的「資源」(包括「洛汗」的固有企劃、圖像、 設計等以外的「本遊戲」「源代碼」、「技術資訊」與其他技術層面事項),以及「程式碼」的各種權利,均屬於NX3Games公司所有,且依照NX3Games公司與普雷威公司之經銷合約,NX3Games公司亦未將「洛汗M」開發、生成、製作、修 改、變更、編輯的「資源」(包括「洛汗」的固有企劃、圖 像、設計等以外的「本遊戲」「源代碼」、「技術資訊」與其他技術層面事項),以及「程式碼」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普雷威公司,則普雷威公司主張手機遊戲「洛汗M」之字型 繪畫「ROHAN M」屬於NX3Games公司,並經NX3Games公司將 重製權授權予普雷威公司,是普雷威公司得以著作權人之地位提出告訴云云,與合約內容不符,尚難採信。故普雷威公司既非著作權人,亦未經委任,則普雷威公司提出之告訴自非合法而不生提出告訴之效力;另卷內亦未見普雷威世界公司、NX3Games公司曾自行提出告訴。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就普雷威公司部分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該罪 嫌依同法第100條,須告訴乃論,但本案未經告訴,是依照 前開說明,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王愉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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