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王雪君
- 當事人王湘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湘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03、2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湘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王湘婷明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商標圖樣,係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指定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非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詎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月26日止,在高雄市仁 武區某民宅或其他選物販賣機購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接續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檯底撈」、 裕誠路1170號「今晚打老虎」、裕誠路1168號「打虎嵐」、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區○○街00號(聲請意旨漏 載此處,應予補充)之選物販賣機店內,將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陳列在所承租之選物販賣機台內,供不特定人得以投幣夾 取。嗣經警在上開5處之選物販賣機夾取如附表三所示之商 品,並經送鑑定後,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又於111年4月12日、同年月2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檯底撈」、高雄市○○區○○路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 品,嗣經送鑑定後,亦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而循線查獲。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湘婷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5頁),並有本院搜索票(見警一卷第73頁、警二卷第49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見警一卷第74至77頁、警二卷第51至5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一卷第79頁、警二卷第57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見本院卷第23至36頁)、附表一至三「備註」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查本件係員警基於查緝犯罪之目的,佯裝客人而夾取如附表三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實際上欠缺購買之真意而無與被告達成買賣之意思表示合致,是被告之販賣行為僅屬未遂,惟商標法未對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立法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此等商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111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月26日止為警查獲時 止,陸續在「檯底撈」、「今晚打老虎」、「打虎嵐」、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區○○街00號之選物販賣機內 陳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上揭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陳列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以同一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同時侵害商標權人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之商標權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使用選物販賣機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國際著名大廠商標權人正牌商品的信譽與利益,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分別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4萬元成立和解,並均已給付完畢,而獲該2公司請求本院對被告 從輕量刑、給予緩刑之機會等情,有本院和解筆錄、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3至104、117至119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在選物販賣機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罪手段與情節,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見本院卷第72頁),暨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考量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瞭解所為有所錯誤,知所悔悟,並與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成立和解,且均已給付完畢,而獲該2公司請求本院對被告從輕量刑、 給予緩刑之機會等情業如前述,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被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六、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因本案被告僅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而非成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罪,業如前述,故無犯罪所得可言,是扣案之250元,不予宣告沒收。 ㈢扣案之蠟筆小新之小白袋子3件(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一編號3部分),非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詳後述),亦非 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 七、至聲請意旨認被告陳列在「檯底撈」之111年4月12日扣得之蠟筆小新之小白袋子3件(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 號3部分)之行為亦該當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罪,惟按商標 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商標法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固有在「檯底撈」之選物販賣機 陳列該商品之行為,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3記 載之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此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案僅蠟筆小新之圖樣及「蠟筆小新」之文字,並未有小白之圖樣(見本院卷第25頁),故難認在「檯底撈」扣得之蠟筆小新之小白袋子3件屬此註冊審定號之商品;且國際影視有限 公司鑑定報告書就此商品亦未如其他扣案商品一樣載明其商標註冊號(見警一卷第115至116頁),是以,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被告此部分所為係侵害何商標權,自難以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罪相繩,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前開論罪部分有接續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愉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111年4月12日在「檯底撈」扣得之物)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 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 備註 1 仿冒蠟筆小新公仔鑰匙圈 50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年8月15日 非金屬製鑰匙圈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一卷第115至128頁)、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見警一卷第129頁) 2 仿冒蠟筆小新袋子 16 00000000 113年10月31日 手提袋 3 仿冒蠟筆小新玩具箱 20 00000000 119年8月15日 玩具箱 4 仿冒蠟筆小新杯子 45 00000000 115年9月15日 杯 5 仿冒蠟筆小新集線器 6 00000000 116年6月15日 插頭、插座及其他接頭【電連接器】 附表二:(111年4月26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扣得之物)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 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 備註 1 仿冒蠟筆小新玩具箱 11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年8月15日 玩具箱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二卷第21至24頁)、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見警二卷第25頁) 2 仿冒蠟筆小新袋子 16 00000000 113年10月31日 手提袋 3 仿冒蠟筆小新襪子 13 00000000 114年10月31日 襪子 附表三:(員警操作選物販賣機夾得並送鑑定之物)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商標權資訊 夾取地點 備註 1 仿冒蠟筆小新公仔鑰匙圈 1 同上附表一編號1 「檯底撈」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一卷第92至95頁)、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見警一卷第96頁)、現場照片(見警一卷第9至10、35至41頁) 2 仿冒蠟筆小新襪子 1 同上附表二編號3 「打虎嵐」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一卷第104至105頁)、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見警一卷第106頁)、現場照片(見警一卷第14至15、53至61頁) 3 仿冒蠟筆小新之小白玩偶 1 商標權人: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今晚打老虎」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一卷第99至101頁)、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見警一卷第102頁)、現場照片(見警一卷第11、13、42至44、49至52頁) 註冊審定號:00000000 專用期限:119年1月31日 指定商品:絨毛玩具 4 仿冒HERMES包 1 商標權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今晚打老虎」 鑑定報告書(見警一卷第144頁)、現場照片(見警一卷第12至13、42至48頁) 註冊審定號:00000000 專用期限:119年7月15日 指定商品:各種書包、手提箱袋 5 仿冒蠟筆小新公仔鑰匙圈 1 同上附表一編號1 高雄市○○區○○街00號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一卷第109至111頁)、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見警一卷第112頁)、現場照片(見警一卷第28至29、62至68頁) 6 仿冒蠟筆小新襪子 2 同上附表二編號3 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警二卷第35至37頁)、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見警一卷第39頁)、現場照片(見警二卷第27至33、41至47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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