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李承曄
- 當事人謝鳳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鳳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8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鳳珠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謝鳳珠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鳳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之財物損失及危害社會治安,欠缺法紀觀念及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財物已查獲,並均由告訴代理人吳建璋領回,且已與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青年二店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2,662元,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被告之陳報狀暨自白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見警卷第21頁、本院卷第17至19頁以下),犯罪所生危害稍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犯罪手段、所竊得物品之價值,暨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患有嚴重型憂鬱症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按:本件無證據證明被告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該能力顯著減低),及無前科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審酌被告僅因一 時失慮而誤觸本件法網,並於犯後坦白承認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2,662元,亦如上述,信其經此偵審程 序,被告應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則本院斟酌上情,認本件所宣告被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 另本院斟酌前揭客觀情狀,認毋庸另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既均已實際合法發還由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646號被 告 謝鳳珠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鳳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27日16時4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全聯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青年二店」內,徒手竊取價值共新臺幣2662元之雷達超智慧薄液體電蚊香1罐、銀寶善存50+女性 綜合錠1盒、加仕沛益菌酵素PX1盒、善存3效順暢易生菌粉1盒、比菲多益生菌軟糖(無糖)2包及比菲多益生菌軟糖7包,並拆開雷達電蚊香外包裝後,將包裝盒放回陳列架上,另將善存益生菌外包裝防盜撕除,得手後將上開物品放入攜帶之袋子內。嗣謝鳳珠至櫃檯結帳其他選購之商品後欲離去之際,為該店店員攔下並報警處理,而當場扣得上開竊取之電蚊香等物(均已發還)。 二、案經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青年二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鳳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拿取雷達超智慧薄液體電蚊香1罐、銀寶善存50+女性綜合錠1盒、加仕沛益菌酵素PX1盒、善存3效順暢易生菌粉1盒、比菲多益生菌軟糖(無糖)2包及比菲多益生菌軟糖7包等物,並拆開電蚊香之包裝盒,再將上開物品放入攜帶之袋子內,未結帳即離去 (被告雖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是忘記結帳等語。惟查,被告不僅拿取上開物品,另拆開電達電蚊香外包裝後,將包裝盒放回陳列架上,且將善存益生菌外包裝防盜撕除,足見被告自始即無付款之意,顯具不法所有之意圖) 2 告訴代理人吳建璋於警詢中之陳述、全聯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盤點明細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雷達超智慧薄液體電蚊香1罐、銀寶善存50+女性綜合錠1盒、加仕沛益菌酵素PX1盒、善存3效順暢易生菌粉1盒、比菲多益生菌軟糖(無糖)2包及比菲多益生菌軟糖7包等物,並拆開雷達電蚊香外包裝後,將包裝盒放回陳列架上,另將善存益生菌外包裝防盜撕除,及已領回上開物品之事實 3 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共6張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4 雷達超智慧薄液體電蚊香1罐、銀寶善存50+女性綜合錠1盒、加仕沛益菌酵素PX1盒、善存3效順暢易生菌粉1盒、比菲多益生菌軟糖(無糖)2包及比菲多益生菌軟糖7包扣案、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1張 證明被告持有告訴人失竊之物品 二、核被告謝鳳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檢 察 官 詹美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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