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1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小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小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小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率爾竊取告訴人之財物,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所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其中美麗佳人醫療成人口罩30入1盒、髮的料理洗護體驗組2盒、霓淨思胜肽撫紋賦活眼霜2盒經查扣並發還告訴代理人雷中興領回,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1萬元,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和解書在卷可稽(偵卷第27頁、第29頁),兼衡其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得財物之數量及價值,暨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其中美麗佳人醫療成人口罩30入1盒、髮的料理洗護體驗組2盒、霓淨思胜肽撫紋賦活眼霜2盒經查扣並發還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所竊之物,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惟告訴人既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已如前述,若再就前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03號
被 告 黃小鳳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小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9月30日20時20分許至同時39分許間,在高雄市○鎮區○○○
路000號「寶雅三多店」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艾爾絲成人4
D醫療口罩8入1盒、美麗佳人醫療成人口罩30入1盒、髮的料
理洗護體驗組2盒、美麗佳人醫療成人口罩10入1盒、霓淨思
胜肽撫紋賦活眼霜2盒(售價合計新臺幣1,475元),得手後
旋即藏放在隨身背包內,僅結帳其他商品,隨即逃離現場。
嗣經該店安全課課長雷中興發覺遭竊,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
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上揭遭竊之美麗佳人
醫療成人口罩30入1盒、髮的料理洗護體驗組2盒、霓淨思胜
肽撫紋賦活眼霜2盒(已發還雷中興)。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雷中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小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雷中興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遭竊商品明細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查扣照片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本件被
告竊得之8入口罩、10入口罩各1盒雖未據扣案,惟被告嗣已
賠償告訴人1萬元並達成和解,有和解書附卷足憑,參酌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劉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