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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4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方錦源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志明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志明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2年12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33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47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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