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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三友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偉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8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洪偉傑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0.44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0.142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

一、洪偉傑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亦為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仍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及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15日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艾萊汽車旅館117號房內,將重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無償轉讓予林明緯,同時將重量不詳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無償轉讓予黃靖淳,供其等2人施用(以上2人施用毒品部分另案偵辦)。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以上犯罪事實,已經被告洪偉傑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明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人黃靖淳、盧震宇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1年8月10日編號R00-0000000號林明緯尿液檢驗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黃靖淳尿液檢驗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108號濫用藥品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並有查扣之海洛因1包(檢驗前淨重0.462公克,檢驗後淨重0.44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155公克、檢驗後淨重0.142公克)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以上犯行應可認定。

二、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前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於75年7月11日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公告禁止使用在案,迄未變更,仍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禁藥,復經衛生福利部於97年8月21日以衛藥字第0970037760號函釋示明確。除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其數量達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規定所訂定之標準,經依法加重該條第2項之法定刑後,較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而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外;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乃法規競合關係,應擇一適用法定刑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罪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轉讓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轉讓行為,同時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與林明緯、黃靖淳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已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戕害身心,仍無償轉讓他人施用,非法流通毒品、禁藥,戕害國民健康,所生危害非微,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僅是無償提供少量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供他人施用,情節輕微,及被告於審理自陳高職肄業、入監前從事板模工,月薪約45,000-48,000元不等,未婚,需扶養母親等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扣案之海洛因1包(檢驗後淨重0.44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142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T字板手2個、虎口鉗1個,查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性,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尤彥傑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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