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鄭詠仁李茲芸劉珊秀

原告
陳福財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告
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俊達 地址詳卷
被告
郭振福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被告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原告指稱其須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點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李茲芸

法 官 劉珊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