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 原告
- 春天假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町潔
- 被告
- 張雅涵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言之,刑事訴訟尚未起訴繫屬法院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之刑事部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87號),經查此偵查案件並未偵查終結,尚未繫屬於本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現原告於112年5月15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以上法條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