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69號
- 原告
- 三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王光祥(地址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翁偉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東政律師
- 被告
- 鼎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馥榕(地址詳卷)
- 被告
- 王證鼎(地址詳卷)
蔡維仁(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92號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