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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6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方錦源劉珊秀黃立綸

原告
三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東政律師
被告
鼎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王馥榕(地址詳卷)
被告
王證鼎(地址詳卷)

蔡維仁(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92號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立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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