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18號
- 原告
- 鎮源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安寶
- 被告
- 謝長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91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長文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91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雖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惟因原告已表示如經判決無罪,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予民事庭等語(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肆」點),依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