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秀珍、周俊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林秀珍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被 告 周俊華 萬泓貨車貿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正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9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