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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蕙芳丁亦慧陳鑕靂

原告
傅煒宸
原告
况忻玹
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毓榮律師
被告
王勝宏
被告
瑞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進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鑕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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