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黃健昌、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士賢、黃振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黃健昌 被 告 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士賢 被 告 黃振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號)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