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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詹尚晃王雪君施君蓉

原告
黃健昌
被告
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士賢
被告
黃振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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