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裕凱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聲請部分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查無涉嫌人而簽結。惟扣案之子彈,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自非屬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係民眾胡宜榛於民國109年4月4日,因房客搬遷點交後,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1出租房屋內,拾獲子彈9顆,並持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報案,經警方查扣,因未發現上開子彈究係何人所持有,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7612號予以簽結在案,有該簽呈附卷為憑。又本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請鑑定後,其鑑定結果認:「一、送鑑子彈9顆,鑑定情形如下:㈠6顆,認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㈡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㈢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6月4日刑鑑字第1090043304號鑑定書在卷可證(見109年度他字第7612號卷第5至6頁)。是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4顆,均係違禁物無誤;至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制式子彈2顆、非制式子彈1顆,業經試射擊發,所餘彈殼及彈頭不再具有子彈功能,揆諸前揭說明,自非屬違禁物;而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非制式子彈2顆,因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亦非屬違禁物。

四、綜上所述,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4顆,既均屬違禁物,業據說明如前,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所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餘經試射之制式子彈2顆、非制式子彈1顆(如附表編號2、3所示)及非制式子彈2顆(如附表編號4、5所示),均非屬違禁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附註 1 未經試射之口徑9×19mm制式子彈 4顆 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均屬違禁物 內政部警政署109年6月4日刑鑑字第1090043304號鑑定書之鑑定結果一、(一)其中未經試射部分 2 經試射之口徑9×19mm制式子彈 2顆 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惟經試射後所餘子彈及彈頭已不再具有子彈功能,自非違禁物。 內政部警政署109年6月4日刑鑑字第1090043304號鑑定書之鑑定結果一、(一)其中經試射部分 3 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 (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 1顆 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惟經試射後所餘子彈及彈頭已不再具有子彈功能,自非違禁物。 內政部警政署109年6月4日刑鑑字第1090043304號鑑定書之鑑定結果一、(二)部分  4 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 (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 1顆 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非違禁物 內政部警政署109年6月4日刑鑑字第1090043304號鑑定書之鑑定結果一、(三)經試射部分 5 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 (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 1顆 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非違禁物 內政部警政署109年6月4日刑鑑字第1090043304號鑑定書之鑑定結果一、(三)未經試射部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1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