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雯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雯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5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1份(見警卷第29至32頁、第38頁、第55至56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現金新臺幣5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8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警卷第25至28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至於被告雖與商標權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等件(見偵卷第31至33頁)在卷可佐。然本案實際販售數量不詳,扣案犯罪所得係依被告片面自白而解繳,數額非高,亦無從區別所侵害各商標權之數額;復參以本案尚有其他商標權人並未與被告和解,但同樣遭受損失,及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認定販賣之時間等情,堪認諭知沒收扣案之款項,尚無過苛之虞。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捲尺 17件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機車枕 37件 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夾子 3件 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貼紙 7件 5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內褲 9件 6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水槍 4件 7 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圖樣之貼紙 28件 8 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圖樣之夾子 3件 9 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圖樣之安全帶 6件 10 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圖樣之水槍 2件 11 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圖樣之內褲 2件 12 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佩佩豬商標圖樣之衣服 4件 13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衣服 16件(含員警蒐證購得1件) 14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安全帶 7件 15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褲子 6件 16 現金(新臺幣)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