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森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森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 聲字第1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森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偵字第26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係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日 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111年度檢管字第867號扣押物品清單、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3份、國際 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見偵卷第33至35頁、 警卷第39至46頁、第67至77頁、第91至92頁、第101至102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現金新臺幣1,800元,係被告因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9至13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警卷第61至65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 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圖樣之氣球 1480件 2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圖樣之氣球 2690件 3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莎莉商標圖樣之氣球 550件 4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饅頭人商標圖樣之氣球 17件 5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氣球 700件 6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風車 14件 7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蠟燭 264件 8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吹氣棒 162件 9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圍兜 8件 10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氣球 650件 11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蛋糕插旗 25件 12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吹氣棒 11件 13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圍兜 6件 14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紙杯 20件 15 現金(新臺幣) 1,800元